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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治国家,强调以人为本,意味着应以人的法定权利为本,而非对所有个体诉求的一律满足
个体意识,以及公民个体在法律层面表现出的权利意识,已逐渐深入人心,成为人们考虑问题、解决纠纷的出发点。同时,也有一种不当的理解在侵蚀真正的法治精神,即认为个体意识就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维护,而权利意识就是可以主张任何利益诉求,甚至认为这才是“以人为本”。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进入高发期,这种不当的理解正在破坏法治的底线,亟待从观念层面进行清理。
在法治国家,强调以人为本,意味着应以人的法定权利为本,而非对所有个体诉求的一律满足。在价值多元的今天,每个公民的愿望和诉求纷繁复杂、具体多样。细察之,愿望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,有共同的与个别的,也有合法的与不合法的。“以人为本”应当以公民“合法的愿望”为本。法治国家中,“合法的愿望”是被法制化了的,表现出来就是“法定权利”。它不包含违法的利益,也不包含非法的利益。公民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违法利益,不仅不应予以保护,反而应该严厉打击。
以很多地方政府都感头痛的拆迁补偿问题为例,毫无疑问,公民有因拆迁而获得补偿的法定权利。但是,如果个别公民无理无据地漫天要价或反复要价,则很可能逾越了法定权利的界限。有的地方政府出于“花钱买平安”的心理对这些主张一概予以满足,尽管解决了一时一地的问题,却为日后留下更大隐患。因为,以纳税人的钱超标准、无原则地补偿个别人,是对多数人的不公平。坚持既定的、制度化的标准不动摇,既是对法治的尊重,也是对多数人法定权利的真正保护。这种坚守法定权利的思维,就是一种基本的法治思维。
法治社会强调“以人为本”,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无条件地、不加区别地满足公民所有的愿望。从法律视角来探究,有的愿望可能出于私欲,属于“不当诉求”;有的愿望可能于法无据,属于“无端诉求”;有的愿望则可能于理不通,属于“无理诉求”。一个政策,一项举措,不可能满足各个群体,也不应该满足这些“不当”、“无端”甚至“无理”的诉求。强行满足诸如此类的“愿望”,意味着只能采取某些违法违规的方式,不仅无法消弭旧的矛盾,而且必定引发新的纠纷。
法治视角下的以人为本,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,切实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,准确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,这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。以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为例,公共交通道路作为一种公共财产,机动车和行人都享有平等的使用权,而“红灯停,绿灯行”的基本规则,就是确定双方法定权利的依据之一。在社会生活中,过于情感化地宣称行人相对于机动车的弱势地位,片面强调机动车的法律责任,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定权利的模糊化处理,不利于法治文明的构建。
法治是一种制度文明,也应当成为落实以人为本的制度框架。在这一框架中,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其出发点、着力点和归属点。各级政府要根据职权法定原则,以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为中心严格依法行政,真正保障合法利益,拓展公民合理利益,不放纵不法利益,更不滋养违法利益。公民个人也应依据其法定权利,通过法治途径和法治方式主张其合法利益,提出正当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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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黑龙江华图)